日喀则经济开发区工程参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 /2022-30176
  • 发布机构: 日喀则经开区管委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日经管发〔2020〕33号
  • 发布日期: 20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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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的选取和管理,提高参建单位工作质量,提高前期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程参建单位指管委会发包的所有工程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和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编制、评估咨询、水保、环评、设计、地勘、监理、施工、跟踪审计、临时通水、临时通电、临时通路等。

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条  不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程序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

(二)行业部门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

1、估算合同额30万元以下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和估算合同额5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服务单位,以及估算合同额1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不进行比选;

2、估算合同额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位,估算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服务单位,估算合同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以及估算合同额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三方服务单位,由项目法人采取询价方式确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采用线上发布公告形式进行询价。

第五条  由管委会直接委托确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通过招标方式和行业部门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合同签订原则上进行线下审签确定,不提交会议研究。

由管委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合同签订事项原则上应提交会议研究。

第六条  询价流程如下:

(一)相关职能办公室依据项目推进计划,分项拟定项目前期工作询价通知,并在线上或线下公示不少于3天;

(二)接受参选机构询价文件应附报价、资质、在藏类似项目业绩等内容;

(三)相关职能办公室结合参选机构报价、资质、在藏类似项目业绩等内容,进行内部评分,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拟定排序和建议名单,并公示不少于3天;

(四)公示期满后,相关职能办公室对意向候选人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核(包括提请法律顾问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会议研究;

(五)会议研究通过后,相关职能办公室与意向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必须招标的范围发生变更的,本办法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管委会受市政府国资委委托,履行企业监管职责期间,被监管企业工程建设第三方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原《日喀则经济开发区项目比选流程的通知(暂行)》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日喀则经济开发区工程参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