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生产类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 /2023-30138
  • 发布机构: 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日经管发〔2020〕31号
  • 发布日期: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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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日喀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产业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经开区服务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发布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新引进产业项目、在建产业项目、投产企业以及投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  集聚集约、提升经开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入经开区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禁止引入淘汰类项目,原则上不引入限制类项目。

(二)  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  在经开区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新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亩以上,年均纳税10万/亩以上,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1人/亩以上。

(四)  工业项目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系数

≥30%

厂区绿化

20%

容积率

0.8-1.5

单栋建筑高度

≤18或24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厂区面积

≤7%

第五条  对不满足入园条件的生产类项目,鼓励企业采取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模式加工生产。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对意向进入经开区的投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导向、用地选址及规模、投资强度、注册资本、建筑容积率、环境影响、能耗水平、投资效益、技术水平、企业品牌、安全生产、投资主体、企业诚信度以及可行性计划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审核通过后,就项目选址、用地规模、优惠政策、项目建设周期、投资进度、投资强度、产出收益、经济社会效益等双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第八条  根据投资协议,生产类项目投资方按每亩1万元标准向经开区管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经开区管委会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待完成土地出让程序后,该保证金用于抵扣土地款。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经开区总体规划和要求。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占地40亩以下的项目不得分期建设,建设时限不得超过1年。占地 40亩(含)以上项目,分期建设不得超过2期,建设时限不得超过2年,一期建设工程量不得低于项目总工程量的60%。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在建设时限上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可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按月向经开区管委会报送项目进度及生产情况,具体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建设进度、生产营收、安置就业、纳税贡献等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审验。

(一)  审验不达标的项目,投资方必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二)  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时间,对投资强度不达标的项目,投资方要按约定追加投资,同时限定在6个月内投资到位,否则取消招商奖励资格。

(三)  对项目用地闲置1年(含)以上的项目,每年按闲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10%至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含)以上的,报国土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  入园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功能,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报国土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  入园企业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因特殊原因需退出园区的,投资方须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核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

第五章 园区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享受有关金融、保险、外经贸、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将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全面协调与监管工作,协调投资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矛盾,督办项目建设进度;全程协助投资方办理好各种证照和手续,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协调住建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调国土部门加强项目土地征用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执法力度;协调发改部门加强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管及项目竣工投资强度的检查。协助其他行业部门做好监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政策指导,规范对园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除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应当缴纳的税费外,园区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对招商落地项目,实行“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制度,安排专人全程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需按时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在生产建设用工、机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从经开区内失地农民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园区内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不得擅自铺设管道、架设电路、修筑公路、钻取水井、搭建混泥土搅拌设备等未经许可建设的其他设施。如确有需要,须报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管委会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严禁侵占、覆盖、毁坏河道以及防洪、排水、排污等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绿化带内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废料垃圾、污染物。

第六章 清退机制

第二十三条  清退范围

(一)  不遵守园区规划,擅自改变土地或厂房用途的。

(二)   因自身原因超过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   建设周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四)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建设期满还未完工,双方又无重新约定调整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五)  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协议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按约定时间竣工后1年,二期还未开建的。

(六)  建成后半年未投产的。

(七)  已投产1年以上,年均每亩税收还不达标的。

(八)  因国家政策调整,已经入园但属需淘汰的产业项目。

(九)  企业依法破产的。

(十)  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十一)  未按环保部门要求整改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十二)  在享受扶贫金融贷款或政府贴息贷款后,不用于园区本企业发展的。

(十三)  不依法纳税,违法经营的。

第二十四条  清退程序

(一)  约谈。经开区管委会先行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项目(企业)未按协议履约的具体内容,企业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约谈内容将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  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企业),视其情况给予1个月至3个月的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必须每月向经开区管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三)  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清退方式

根据待清退企业的具体情形由经开区管委会决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清退。

(一)  无偿退出。经开区管委会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同时由国土相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不动产权证》,地上建筑自行拆除,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  资产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在取得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批准后,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或置换。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

(三)  政府收购。引进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由政府平台公司直接出资收购。

(四)   强制退出。按照国家强制关停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制关闭企业,相关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吊销有关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生产类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解读